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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2005年5月20日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繁荣发展苏州的民间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鼓励和推动全市广大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民间文艺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作品。

  第七条 组织和开展民间文学、民间艺术的创作和理论研究,遵循艺术规律,举办各种采风、展览、评比、观摩、讲座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素养,推进我市民间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性业余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的创作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培养和推荐民间文艺新人、新作,壮大作者队伍,繁荣民间文艺创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民间文艺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两位会员介绍,由市(县)、区民文协会或市协会审议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为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
  1、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创作、制作或研究工作,有一定数量作品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发表、展出或出版的。
  2、有一定技艺、特色、成绩的民间诗人、歌手、故事员和民间艺人。
  3、长期从事民间文艺的教育、编辑、翻译或组织领导工作,有一定成就者。
  4、热爱民间文学或民间艺术,并有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在苏州的会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权利享受本会赠送有关书刊和资料;
  5、有优先录用和被推荐民间文学或民间艺术作品的权利;
  6、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7、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3、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4、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离会。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具体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代表大会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会务报告;修改章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另聘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处理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若干,对本会工作承担顾问、参谋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理论研究和便于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本会可按民间文艺的特性设立分会等部门。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1、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或补贴;2、社会赞助及个人捐助;3、有偿服务收入;4、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经济民主,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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